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標準
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標準
7.2 乙級資質標準
7.2.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7.2.2企業主要人員
(1)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且均主持完成過本類別工程業績不少于1項。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為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
7.3 承包工程范圍
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不含礦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600萬噸/年以下黑色金屬礦礦山采、選工程;
(2)240萬噸/年以下有色金屬礦礦山采、選工程;
(3)150萬噸/年以下煤炭礦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以上的礦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項目)或360萬噸/年以下選煤廠工程;
(4)120萬噸/年以下化工礦山工程或合同額1.2億元以下的鈾礦工程;
(5)合同額1.2億元以下的非金屬礦及原料制備礦山工程。
注∶
礦山工程包括礦井工程(井工開采)、露天礦工程、洗(選)礦工程、尾礦工程、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及其他地面生產系統和礦區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產系統是指轉載點、原料倉(產品倉)、裝車倉(站)以及相互連接的皮帶輸送機棧橋的土建及相對應的設備安裝工程。
礦區配套工程是指礦區內專用鐵路工程、公路工程、送變電工程、通訊工程、環保工程、綠化工程等。
責任編輯:重慶資質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