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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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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 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建辦市[2011]3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劃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關于轉發<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不斷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共享、互聯互通機制,在《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建市[2007]9號)基礎上,我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重要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做好本區域內注冊執業人員誠信行為信息的收集、認定、記錄和發布工作。要按照《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要求,登錄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及時報送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為促進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共享,規范注冊執業人員行為,我部將加強對各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注冊執業人員誠信行為信息發布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擬于2011年年底對各地上報不良行為信息工作情況進行通報。聯系人:建筑市場監管司明剛010-58933262信息中心秦海春010-58934536附件: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 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 說 明 為了完善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執業行為和市場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根據各行業特點,我部制訂了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現將認定標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本標準所涉及的執業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 二、本標準所列不良行為,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被實施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 三、行為代碼的編制參照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標準(建市[2007]9號文件),代碼依次為:注冊建筑師(M1)、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N1)、注冊建造師(P1)、注冊監理工程師(Q1)。 四、本標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十)《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注冊建筑師不良記錄認定行為標準(M1) 行為類別 行為 代碼 不良行為 法律依據 處罰依據 M1-1注冊 M1-1-01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M1-1-02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M1-1-03 變更聘用單位,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在原單位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M1-1-04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 M1-2執業 M1-2-01 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執業范圍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 M1-2-02 未經注冊擅自承擔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條 M1-2-03 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M1-2-04 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M1-2-05 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造成質量事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M1-2-06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質量事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M1-2-07 因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二條 M1-2-08 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 M1-2-09 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 M1-2-10 不保守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單位和個人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 M1-2-11 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M1-3 其它 M1-3-01 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 M1-3-02 在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活動中,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不良記錄認定行為標準(N1) 行為類別 行為 代碼 不良行為 法律依據 處罰依據 N1-1 注冊 N1-1-01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N1-1-02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N1-1-03 變更執業單位,未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N1-1-04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N1-2執業 N1-2-01 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N1-2-02 超出《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執業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N1-2-03 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N1-2-04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N1-2-05 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N1-2-06 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N1-2-07 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N1-2-08 未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未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N1-2-09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N1-2-10 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造成質量事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N1-2-11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質量事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N1-2-12 因設計原因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N1-3 其它 N1-3-01 在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活動中,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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