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關于進一步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建筑安全站,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筑安全站,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印發重慶市2012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渝安辦〔2012〕45號)、《關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的通知》(渝安辦〔2012〕4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統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渝安辦〔2012〕47號),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納入安全生產重點任務的目標考核內容。結合市城鄉建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快報工作的通知》(渝建發〔2012〕416號)的有關要求,現將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并做好建筑工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上報工作,進一步完善事故信息報送制度,確定專門工作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原國家建設部和安監總局建質〔2005〕135號文“誰頒發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誰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誰負責安全生產指標控制”的原則,對于納入當地安全監管范圍、屬于統計上報指標的建筑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準確、規范填寫《工程建設建筑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單》,加蓋公章后報送安管總站,同時報送電子件。 三、對于不屬于統計上報指標范圍的建筑生產安全事故、非責任事故,以及造成較大影響的涉險生產安全事故,各地要及時填寫事故情況說明,加蓋公章后報送安管總站,同時報送電子件和事故相關照片(不填寫《工程建設建筑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單》)。 事故情況說明應包括工程名稱、施工手續辦理情況、參建各方、事故經過、初步原因分析、善后處置等內容。 四、各地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須在2小時內電話上報事故情況,并在24小時內上報事故快報表或事故情況說明;超過時限的,應附具遲報情況說明。 五、各地在收到各類事故的結案批復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批復(復印件)上報安管總站。 六、安管總站將把各區縣安全站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度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對不報送、報送不及時和報送不準確的予以通報批評。 聯 系 人:梁循 傳真電話:023-63672072-61 023-63672076-61 電子郵箱:cqaqzz@163.com 附表一:工程建設建筑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單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安全 通知 抄 送:委領導,建管處。 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2012年7月12日印 附件下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