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 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7〕639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軌道各參建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講話要求,強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以下簡稱:關鍵節點)施工前風險預控措施,提升關鍵節點風險管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按照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風險管控的通知》(建辦質〔2017〕68號)部署,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一)明確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原則。關鍵節點是指軌道交通工程開(復)工,或施工過程中風險較大、風險集中,或工序轉換時容易發生事故和險情的關鍵工序和重要部位。關鍵節點風險管控要堅持全面識別、重點管控、各司其責、強化落實的原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參建單位要將開展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作為關鍵節點風險管控的重要手段。(二)規范開展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參建單位應嚴格依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規范》(GB50652-2011)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管理規范》(GB50722-2011)等制度規定和標準規范,對工程施工關鍵工序和重要部位實施風險管控。(三)強化關鍵節點風險管控責任落實。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參建單位要高度重視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工作,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斷加強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嚴格控制施工風險。二、明確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內容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參建單位要按照工程自身風險、周邊環境特點及危險程度,確定關鍵節點風險管控的具體內容。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內容至少應包括:勘察和設計交底的完成情況;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和專家論證情況;監測方案編制審批及落實情況;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情況;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周邊環境核查和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材料、施工機械準備情況;項目管理、技術人員和勞動力組織情況;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和救援物資儲備情況;相關工程質量檢測資料;法規、標準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三、嚴格執行關鍵節點風險管控程序關鍵節點風險管控應由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監理、施工、勘察、設計、第三方監測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編制清單。施工單位根據《關鍵節點分類清單》(見附件1),編制《關鍵節點識別清單》(見附件2),報監理單位審批。(二)自檢自評。施工單位對照經監理單位批準的《關鍵節點識別清單》,對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自檢自評,并在《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表》(見附件3)自檢自評部分,填寫相關內容。自評結果符合要求的,將填寫好的《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表》報監理單位。(三)監理預檢。監理單位對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進行預核查,并在《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表》監理預檢部分,填寫相關內容。預檢結果符合要求的,將填寫好的《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表》報建設單位。(四)正式核查。建設單位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和標準規范,組織監理、施工、勘察、設計、第三方監測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開展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并填寫《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表》正式核查部分。核查結果符合要求的,經上述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表》上簽批后,方可進行關鍵節點施工;未通過核查的,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核查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設單位重新組織核查。四、強化風險管控保障措施(一)明確工作職責。參加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的人員,應嚴格按照建質〔2010〕5號文件和相關標準規范,對涉及到的施工條件逐項進行核查,形成明確核查意見和書面核查記錄(包括影像資料),并對簽署的核查意見負責。(二)加強督促檢查。市安全總站、市質監總站和市軌道辦要切實督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參建單位做好關鍵節點風險管控工作,對關鍵節點風險管控不到位、施工違法違規行為突出、施工現場存在較大實體安全隱患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嚴肅查處。全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工作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1.關鍵節點分類清單2.關鍵節點識別清單3.關鍵節點施工前條件核查表 附件1-3.doc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