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 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建筑安全站,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筑安全站,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動態監管,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保持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控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原建設部第128號令)、《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抽查 (一)抽查范圍 在重慶市注冊,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 (二)檢查比例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開“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意見》(渝府法制發〔2016〕13號)、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及《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的要求,對全市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全年按照3%的比例進行抽查。 (三)檢查重點 1、發生過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曾經被暫扣過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次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 2、總承包資質二級及以上的企業,資質中包含專業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隧道工程、鋼結構工程、模板腳手架、建筑幕墻工程的企業; 3、近3年發生事故較多、安全生產形勢較差的地區所屬建筑施工企業; 4、近3年內未接受過安全生產條件檢查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及有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的建筑施工企業。 (四)檢查內容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原建設部第128號令)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十二個方面的條件,企業按照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建發〔2016〕52號)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標準化考評工作的相關內容,詳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分細則》(附件1)。 (五)檢查方式 1、安全總站根據檢查重點及工作日程安排,組成檢查小組,隨機抽選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檢查。受檢企業是市屬企業的,由安全總站派員組成檢查小組。受檢企業是區(縣)屬企業的,由安全總站、企業所屬區縣安全站共同派員組成檢查小組。檢查小組應由至少兩名持有執法證的工作人員組成。 2、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按以下步驟進行: (1)檢查組組長介紹檢查組成員并出示執法證,詢問企業是否有人員回避申請; (2)受檢企業介紹到場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原則上應到場; (3)檢查組負責人介紹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管的法律依據,檢查的程序及內容,檢查結果的檔次,檢查未通過的法律后果等。詢問企業是否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如企業有行政處罰程序尚未完結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終止此次檢查,待企業執行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后,進入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復查程序; (4)企業負責人介紹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主營業務、人員構成、在建工程情況,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考評情況等; (5)檢查組成員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分細則》(附件1)要求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臺賬,并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抽查表》(附件2)上逐項進行評分; (6)評分完畢,檢查組負責人向受檢企業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提出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檢查組成員和受檢企業2名負責人應分別在檢查表上簽字確認結果。 3、檢查結果按檢查得分確定,80分及以上為合格,70-79分為限期整改,70分以下為不合格。 (1)檢查結果為合格的,即完成此次檢查程序。 (2)檢查結果為限期整改的,檢查組應在檢查表上明確整改期限。企業應在整改期限內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請復查。 (3)檢查結果為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復查后仍不合格的企業,由安全總站立案進行查處。 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復查 (一)復查對象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的建筑施工企業。 (二)復查內容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原建設部第128號令)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十二個方面的條件,企業按照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建發〔2016〕52號)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標準化考評工作的相關內容,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后整改情況等,詳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分細則》(附件1)。 (三)復查方式 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企業應填寫《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復查申請表》(附件5),經所屬區縣安全站初核后(市屬企業除外),向安全總站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2、安全總站接到申請后,根據工作日程安排,組成復查小組,對申請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復查。復查企業是市屬企業的,由安全總站派員組成復查小組。復查企業是區(縣)屬企業的,由安全總站、企業所屬區縣安全站共同派員組成復查小組。復查小組應由至少兩名持有執法證的工作人員組成。 3、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按以下步驟進行: (1)復查組組長介紹復查組成員并出示執法證,詢問企業是否有人員回避申請; (2)企業介紹到場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到場; (3)復查組負責人介紹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管的法律依據,復查的程序及內容,復查結果的檔次,復查未通過的法律后果等。詢問企業是否有其他未執行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如有,應中止此次檢查,合并執行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再進行復查; (4)企業負責人介紹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主營業務、人員構成、在建工程情況,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考評情況,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情況、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強化安全生產條件的措施等; (5)復查組成員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分細則》(附件1)要求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臺賬,并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復查表》(附件3)上逐項進行評分; (6)復查組負責人向企業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提出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復查組成員和企業2名負責人(包含法定代表人)應分別在復查表上簽字確認結果。 4、復查結果按復查得分及合計暫扣期限確定,80分及以上為合格,7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 (1)復查結果為合格的,企業對復查組提出的需要整改的問題進行整改后,將企業安全生產臺賬掃描刻錄光盤交安全總站存檔,并按照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程序辦理。 (2)復查結果為不合格,且暫扣期限合計未達到120日的企業,首次復查不合格應延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限30日,延長暫扣期限到期后企業應向安全總站申請第二次復查。第二次復查結果仍為不合格且暫扣期限合計仍未達到120日的,應再次延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限60日。 (3)復查結果為不合格,且暫扣期限合計達到或超過120日的企業,由復查組提請安全總站立案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5、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限屆滿,被暫扣企業不主動向安全總站申請復查的,自動延長暫扣期限,暫扣期限合計超過120日的,由安全總站立案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筑施工企業標準化考評不合格整改復查 (一)復查對象 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 (二)復查內容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原建設部第128號令)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十二個方面的條件,企業按照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建發〔2016〕52號)規定,開展建筑施工企業標準化考評工作的相關內容,考評不合格后的整改情況等,詳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分細則》(附件1)。 (三)復查方式 1、建筑施工企業因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整改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企業應填寫《建筑施工企業標準化考評不合格整改復查申請表》(附件6),經所屬區縣安全站初核后(市屬企業除外),向安全總站提出復查申請。 2、安全總站接到申請后,根據工作日程安排,組成復查小組,對申請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復查。復查企業是市屬企業的,由安全總站派員組成復查小組。復查企業是區(縣)屬企業的,由安全總站、企業所屬區縣安全站共同派員組成復查小組。復查小組應由至少兩名持有執法證的工作人員組成。 3、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按以下步驟進行: (1)復查組組長介紹復查組成員并出示執法證,詢問企業是否有人員回避申請; (2)企業介紹到場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到場; (3)復查組負責人介紹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管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法律依據,復查的程序及內容,復查結果的檔次,復查未通過的法律后果等; (4)企業負責人介紹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主營業務、人員構成、在建工程情況,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考評情況,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整改期內強化安全生產條件的整改措施等; (5)復查組成員按照《建筑施工企業標準化考評不合格整改復查表》(附件4)要求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臺賬并逐項進行打分; (6)復查組負責人向企業現場反饋檢查結果,提出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復查組成員和企業2名負責人(包含法定代表人)應分別在復查表上簽字確認結果。 4、復查結果按復查得分確定,80分及以上為整改后合格,7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 (1)復查結果為整改后合格的,即完成此次復查程序。安全生產許可證準予延期,報經安全總站審核同意后,撤銷其不良行為記錄。 (2)復查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再延期或核發該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其他事項 (一)各區縣安全站應做好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監管的宣傳、協調工作,強化對本地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日常檢查工作。對于檢查中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及時移送安全總站調查處理; (二)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建筑施工企業拒絕接受安全生產條件檢查或以各種理由逃避檢查的,按照安全生產條件降低依法處理。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關于繼續開展2014年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安發〔2014〕5號 2014年2月19日印發)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分細則》 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抽查表》 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復查表》 4、《建筑施工企業標準化考評不合格整改復查表》 5、《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復查申請表》 6、《建筑施工企業標準化考評不合格整改復查申請表》 渝建安發〔2017〕17號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分細則.doc 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2017年5月27日 附件下載1 附件下載2 附件下載3 附件下載4 附件下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