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渝檢會〔2016〕5號關于修改《關于在重慶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全面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試行)》第五條的通知 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區縣(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區縣城鄉建設委員會(局): 為統一規范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在住房及市政、交通、水利等各類建設工程領域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經過征求各方意見,現將《關于在重慶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全面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試行)》中第五條修改為“投標截止日前兩年內,投標人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賄罪的,在其相關文件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參與投標。若中標后,經招標人查詢發現中標人單位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事實的,則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 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2016年7月21 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