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質就位
資質就位是指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 《規定》和《標準》及本實施意見的要求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頒 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舊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 質換證,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企業應按照《規定》的許可程 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換證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二、資質延續